树牢法治思维 才能避免“过罚不当”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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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跃华
福建省福州市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管局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这一案件引起热议。执法人员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中“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但在本案中,被罚老农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明显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行政执法处罚过重,被法院裁判纠正的事件并不鲜见,暴露出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精神理解不透彻,执法过于机械,有违公平公正,有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问题。为解决“任性执法”等问题,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倒逼地方政府执法部门转变过去“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错误做法。
法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法规,如果不能得到落实,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执法部门只有树牢法治思维,秉持“执法为民”的初心,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在行政执法中实现“情”与“法”的共鸣,避免出现机械性执法等问题,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