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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信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近日,潢川县法院公开审理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县法院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曾春丽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窃取单位公款共计242404.3元,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款,数额巨大,以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分工负责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