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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共同债务不会“各自飞”

日期: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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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法治故事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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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王新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干警找到了被执行人杨某,她竟然以已经离婚为由拒不还款。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同林鸟”,离婚以后面对共同债务可是不能“各自飞”的。夫妻离婚债务未分割

    原来,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耿先生借款。2016年3月,陈某向耿先生出具两张欠条,载明共向耿先生借款140.6万元。到了约定日期,由于陈某迟迟没有偿还,耿先生将陈某及其妻子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杨某偿还耿先生借款本金140.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陈某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70万元本金及利息迟迟没有偿还。随后陈某与杨某解除婚姻关系,但未对上述债务进行分割。耿先生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释法说理达成和解协议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查询了陈某、杨某的财产情况,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又多方寻找两人下落,但一直没有音信。

    前不久,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汪学军终于找到了杨某。在执行干警要求杨某到法院配合工作时,杨某言辞激烈,以“我离婚了”“应该由前夫陈某还钱”为由拒不履行。其间,执行干警多次与杨某讲道理、讲法律,但其依旧固执己见,不予配合。

    鉴于杨某毫无还款意向且态度蛮横,执行干警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到法院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拒不履行且出言不逊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场写下悔过书承认错误,并表示会尽力筹钱,尽快履行。经过协商,耿先生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当天偿还耿先生10万元欠款,剩余60万元于7月底之前分两次偿还完毕。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本案中,离婚不是拒不执行的理由,劝告还在逃避、躲避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主动履行才是正确的选择,任何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