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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吴京宇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6日至10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到湖北省仙桃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过账使用,并在他人的指挥下取现127000元,郭某某获利8700元。经公安机关查明,上述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8起,涉案金额390911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帮助他人取现127000元。
判决结果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千万不能光想不劳而获这种“好事”,这样的“好事”除了陷阱,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