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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9日,付某通过面试入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之后于12月16日离职。因为工资问题,付某先后在网络上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其曝光公司的经营信息引来诸多网友关注和评论。
近日,该公司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向淮滨县法院起诉,要求付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其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但被告作为原告聘用的专业客服人员在网络上发帖。该主观性言论超过了合理限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被网友评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原告未能够提供被告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付某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向原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说法
对于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社交平台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所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其必须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受害人可以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