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意外大幅上涨判决解除原供货合同
日期:06-06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高川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4日,某牧草饲料公司与某公园管理处签订饲料供货合同,约定两年内单价不变供应苜蓿草64吨。随后,该公司陆续供货12.57吨。2022年下半年,苜蓿草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该公司未再供货,并提出提前解除饲料供货合同。公园管理处认为,苜蓿草价格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要求牧草饲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交涉无果,牧草饲料公司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多份苜蓿草采购合同,证明2021年与2022年苜蓿草价格涨幅超出正常预期40%。在市场影响下,原告无法以原有价格供货。被告辩称,价格浮动在市场交易中属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但本案中,苜蓿草单价涨幅较大系因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超出了一般商业风险的预知范围,原告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饲料供货合同,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以法律为依据、以公平为原则,积极倡导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变化、政策方针调整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除此之外,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的常见情形为,若按原订合同履行,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不利状态,且这种不利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交易风险范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有利于双方最快化解纠纷,维护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