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往来账目繁多是欠款还是货款?
日期: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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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马营慧 周建伟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15年6月,原告给被告送价值21万元的沥青粉,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材料款贰拾壹万元整,已付1万元”。2017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先后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8万元用于还款。2021年10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转账1.46万元,并主张该款项也是给原告的欠款,原告则主张该款系2021年10月7日其向被告发货后,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支付的货款。因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将被告诉至新密市法院。
判决结果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1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对于2015年还款1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款1.8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46万元的认定,结合原、被告陈述、举证以及该院调查的结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对于证明原告2021年10月7日向被告交付1.46万元货物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该院予以确认。综上,欠条出具后,被告共支付货款2.8万元,被告应当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2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被告支付的款项为货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款项为偿还欠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原告已经提交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作出的支持原告判断,于理合情,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