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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鹤壁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耿萍)连日来,浚县法院立足基层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有效途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三见面三审查两研判”工作机制,案件服判息诉率、发改率等核心指标取得显著提升,其中,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0.16%,同比下降1.81%,在全省排名第一。
“三见面”
办案法官与当事人“三见面”。案件开庭审理时见面,是指办案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裁判文书送达时见面,是指办案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判后答疑;收到上诉状后见面,是指办案法官针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疏通解惑。
“三审查”
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实行“三审查”。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进行自查,同时向当事人答疑释法;承办人自查后认为案件裁判正确,当事人坚持上诉的,由庭长进行审查,并再次向当事人作判后答疑;庭长审查后认为案件裁判正确,当事人仍坚持上诉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查,认为案件裁判正确的,签批《上诉案件移转审批表》,交由承办人移转上级法院审理。其间,发现案件实体和程序存在质量问题的,引导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本院再审进行纠正,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上诉。
“两研判”
专业法官会议研判和审判委员会研判。将“三见面”和“三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分歧和法律疑难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组织研判,得出针对性意见,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出口关”,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