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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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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检察事业数字化转型分析

日期: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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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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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润明 朱炳宇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数字社会的中坚力量,更需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新时代数字经济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一、推进数字检察的意义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数字检察作为数字公正公信的法律监督力量,直接关系着数字法治体系的整体建构,关系着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正义的最终彰显,其为检察监督打开了一扇前所未有的“新大门”。通过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发生了叠加、倍增效应,诸多瓶颈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道”。

    二、检察数字化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数字技术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要素市场培育、激活数据要素的潜能不足;二是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的能力不足;三是数字化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四是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不足;五是检察业务与数字融合能力不足。

    三、提升检察工作数字化的途径

    (一)聚焦检察需求,加强数字顶层设计

    坚持把科技应用作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引擎”,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和数据汇聚治理同步推进,为大数据深度赋能法律监督提供全方位基础支撑;把数字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院领导分工负责,技术部门牵头协调,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积极投入数字检察建设。

    (二)强化科技创新,打造数字业务平台

    1.打造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体系。通过检察大数据资源的数据碰撞、数据预测、关联分析和异常分析,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强化大数据驱动的电子卷宗分析、审查逮捕分析、公诉证据审查辅助分析、案例搜索类案推送、量刑建议推荐、同案不同判预警、案件质量偏离度提示等数字检察应用;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跨部门一体化、集成化系统建设,实现情报信息挖掘共享,促进检察机关内部融合监督;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运用核心技术推进跨职能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2.坚持检察大数据技术自主创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的互联互通,积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配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等司法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应用示范工作,为创新技术顺利落地、有效转化、深入应用铺平道路。

    3.加强数字平台建设。聚焦检察在线办案平台和在线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在线检察转型,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内网外网适度协同、有线无线互联互通为基本要求,实现全时空在线的检察办案与检察服务,运用“技术+制度”为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在线检察”注入新动能。

    (三)强化数据赋能,拓展数字应用场景

    充分依托检察大数据中心加强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检察研判,全面分析涉数字经济相关案件发展态势、前瞻预警数字经济企业主体合规风险、精准评估各类涉企案件经济影响,为检察机关更好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在源头治理方面,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研判,提出社会治理类建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惩防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在末端治理方面,开展类案数据串联碰撞和检察研判,实现监督端口前移,最大程度保障追赃挽损,及时监督纠正执法不严等现象。(作者朱润明为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作者朱炳宇为该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