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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现状及路径完善策略

日期: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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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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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连杨杰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所派生的权力,其不仅是认定违法事实、确定公益损害的基础,更是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整改落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行使调查权中往往面临诸多难题,需要努力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实现路径。

    一、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内涵

    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较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证据,检察机关有必要运用调查核实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时为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事实,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进行的询问、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

    二、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和规范化行使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发挥作用。虽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该办案规则属于检察机关单方制定,立法层级和外部约束性不足。

    (二)程序规定和保障措施缺乏。《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因缺乏程序规定、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常常有相关人员和机构拒不配合的情况。

    (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内设机构改革后,在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无法保证每个检察业务由专人负责,现有的公益诉讼办案人员不能完全满足公益诉讼证据广泛性、专业性等要求,这往往致使调查核实工作在开展初期就因为专业因素止步不前,进而导致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难度提升,形成外行监督内行的不利局面。

    三、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路径完善

    (一)完善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法规。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行政业务监督相比,不再是调卷阅卷审卷,而是到实地筛查线索,调查取证,全方位甄别核实案件事实情况的全过程。虽与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权”不能简单等同,但须具有类似“侦查权”的权力属性,才能为公益诉讼案件的持续开展保驾护航。因此,建议首先通过立法把调查核实权力属性加以明确,并出台配套证据规则,以增强调查核实的刚性,让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法可依。其次通过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定鉴定、评估机构等调查核实制度。

    (二)丰富调查核实措施。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适当增加适应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需求的调查核实措施以深化案件办理。建议由检察机关证实行政相对人提供了关键线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免除或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或由相关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奖励。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因履职需要,有权参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依法履职的事项或者适时介入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以保障检察机关对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

    (三)为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专业保障。公益诉讼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检察人员在调查核实工作中,不仅要具备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而且要具备法律监督人员的审查能力。对需要鉴定评估的领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供设备对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勘验或提供专业的指导参考意见,作为诉前程序中使用的评判意见,辅助判断是否要进一步推进诉讼阶段等。强化培训学习,增强办案人员在大数据分析、现代科技应用等方面的业务能力,提升检察人员在公益诉讼工作中运用调查核实权的专业技能。(作者为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