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2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审判中被告人死亡如何处理?

日期:05-24
字号:
版面:第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案情】

    被告人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生效后,某市检察院以原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某市中级法院依法指令某区法院再审,某区法院经再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因疾病死亡。

    【分歧】

    本案中,关于审判中被告人死亡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来处理。该案被告人王某的上诉已经受理,且在审理过程中因患疾病死亡,故应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来处理。某区法院已作出再审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在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王某死亡,因此该案应依此作出判决。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是指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从国家方面来看,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实施制裁,亦即适用刑罚;又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由被告人自己承担。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消灭,当然也就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从刑事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终止审理是法院在程序上终止刑事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随着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消灭,不能进行庭审质证、辩解等程序,进而也就不能从实体上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即无法确定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不能。

    三、应全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被告人死亡终止案件审理是指被告人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死亡,即对被告人未作出过生效的有罪判决。而该案,再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再审判决是未生效案件。但某县法院曾对被告人王某作出过生效判决,因此裁定该案终止审理,稍显不妥。

    四、正确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曾被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没有上诉。后因检察院以原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进入再审,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处被告人王某13年有期徒刑的有罪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死亡。整个案件事实无论是原审还是再审对被告人王某有罪均作出了认定,被告人王某亦无异议。该案件事实也证明原判量刑畸轻,目前现有法律和解释尚未对“存在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轻的情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根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法律原则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王某作出相应有罪判决,而不应终止审理。

    (台前县法院孙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