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10倍赔偿
日期: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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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过司法机关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现通过媒体公开真诚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近日,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被告人秦某甲的道歉声明登报。
2021年10月以来,秦某甲、秦某乙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图、逢人推销等方式销售减肥产品,声称“不用运动燃脂,不用控制饮食,一片小小的压片糖果就能减肥瘦身”。多人心动购买该减肥产品,却在服用后出现头晕、呕吐、亢奋、心跳加速等症状。
经有关部门检测,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判决结果
今年2月1日,该案移送至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秦某甲、秦某乙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并查办成案。
3月7日,魏都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检察官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举证、质证、辩论,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剖析被告人的犯罪成因,阐述案件警示意义。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二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王丽婷岳真乾
检察官说法
秦某甲、秦某乙在无资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已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