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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
张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啟乐与被告张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郑啟乐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豫1202民初1606号
牛云霞、赵建光:本院受理原告苟冬平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上午8时30分在湖滨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