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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强势复苏,各类消费让旅客眼花缭乱。一些不法流动商贩抓住游客的好奇心,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牟取暴利。旅客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以身试法。
□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于艳彩
基本案情
2019年春节期间,郑某到外省旅游。在某景点闲逛时,郑某遇到一名流动商贩私下贩卖一些象牙制品。郑某从该商贩处花了1800元购买了4双象牙筷子和两副象牙手镯。2020年8月和9月,郑某又委托在外省打工的亲戚杨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两只“虎爪”。2021年6月,案发后,象牙筷子和手镯以及“虎爪”全部被警方追回。郑某和杨某也因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许昌警方取保候审。后经鉴定,郑某购买的象牙筷子和手镯均为列入《CITES公约》一级的象牙制品(亚洲象),经济价值为9730元;疑似虎爪两只均为列入《CITES公约》二级的狮子爪(亚洲狮),经济价值为3万元。
办案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详细了解了郑某购买这些象牙制品的来龙去脉,并查阅了野生动物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定。
检察官认为,郑某主观上出于明知而非法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象牙制品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狮爪,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杨某的行为也同样触犯该罪名。
考虑到郑某和杨某都是初犯,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均已追回,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且郑某主动自首,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郑某和杨某都认罪悔罪。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检察机关对郑某和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