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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赵红彬)近日,由长葛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许昌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案件,经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张某加重刑罚两个月。
据了解,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刘某某在长葛市某厂办公室睡觉时,强行扒开其衣服,实施猥亵。
长葛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12月28日,长葛市法院采纳了长葛市检察院的从宽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在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遂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许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