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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张传新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马某与其弟在三门峡市一小区居民楼上拆除门框木条等废旧物品,马某因嫌将物品搬下楼较为费力,便将门框木条从4楼窗户抛下,砸到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郭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兄弟俩事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的亲属赔偿郭某两万元医疗款。但马某在庭审中,仍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把东西扔下去的,而是不小心碰下去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辩称与事实不符,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3年3月30日,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高空抛物的杀伤力不言而喻,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增强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共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切实守护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