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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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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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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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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三门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绍勤)“感谢检察院依法维权,帮我们澄清了问题,卸下了包袱,企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近日,渑池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陈永卿在回访甲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感激地说。

    事情还得从2020年说起。渑池县某局以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劳务费,导致乙公司拖欠其工人工资7.68万元为由,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义务。催告无果后,某局于2021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期间,某局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检察干警在梳理涉民营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发现该线索,实地调查走访了办案人员和甲乙两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查明案件事实: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费76287元,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签订之日已付现金一万元,下欠66287元由甲公司用736吨机制沙抵顶。自此,协议双方两不相欠。后法院虽裁定准予撤诉,但行政机关对甲公司所作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执行也未撤销。甲公司希望撤销该处罚决定,消除负面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处罚对象错误。本案的用工主体是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其间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绝大部分工程款,之所以未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因为乙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向甲公司提供发票,行政机关对甲公司进行处罚缺乏事实依据。2022年5月13日,渑池县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对甲公司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该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经细致研究,于2022年5月23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撤销对甲公司的处罚决定,并进行全员业务培训,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自查,发现错误立即纠正。甲公司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也非常满意,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