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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董景娅
及时受理提供援助
2020年12月14日,李某次子李某民夫妻二人在家中发生意外被砸在墙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时间成了孤儿。李某民的雇主是新乡某矿山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该“设备公司”隐名委托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包括李某民在内的所有雇员,在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2015版安心保》保险产品,该保险方案“增值保障部分”约定,如雇员非因工意外死亡可理赔20万元。李某民的父亲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报案并携家人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进行出险调查后,以意外事故并非发生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之内为由拒绝赔偿。
2021年1月18日,李某等人向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任同志律师代理此案。
研判分析明确焦点
经过对案情的反复研判,任同志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民的家属支付20万元理赔款。本案的难点:一是确定本案原告资格复杂。李某民夫妻在同一天发生意外事故身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李某民的岳父岳母是否需要参加诉讼争议较大。二是李某民与“设备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单薄。李某民系“设备公司”的临时雇用人员,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只有李某民与其工友在施工现场的合影照片6张。三是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及“设备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复杂。“设备公司”并非直接向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投保,而是以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义投保,投保单上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李某民并非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的雇员,从表面上看不符合理赔条件。四是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提供的“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障条款”,是不是本案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争议很大。
不断跟进寻求突破
任同志反复阅卷,发现李某民夫妻死亡证明中载明的死亡地点不同,李某民在医院,其妻子在家中,能推定出其妻子先死亡,不发生其岳父岳母转继承的问题。同时,将“设备公司”列为第三人,便于查明雇佣关系和委托投保关系的事实。开庭前,任同志对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复印,并进行仔细审查分析,发现其提供的拒赔依据“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障条款”并未加盖名义投保人的公章,在案涉保险产品方案及保单中均不显示该条款。
2021年3月23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向李某民的家属支付20万元保险赔偿金。后经二审,法院驳回了某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