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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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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夸大损失 意图获得过高赔偿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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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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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殷存霞

    本案涉及的是侵权案件中的诉讼诚信问题,原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夸大损失,目的在于逃避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的优势是程序相对灵活,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较短,一裁终局,不占用上级法院的司法资源,同时也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但有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中不诚信,这既违背了小额诉讼的初衷,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7日,牛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安阳市文峰区海河大道欣和苑门口与韩某某相撞,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全责。为了获得赔偿,韩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牛某某赔偿电动自行车车损费用、衣服鞋子破损费用、眼镜丢失费用共计6300元,后遗症长期治疗费用、陪护费等共计9.37万元,以上共计10万元……

    被告牛某某辩称,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原告合理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辩称,电动车损失轻微,合理费用300元左右,衣服、鞋子、眼镜损失无法认可,且在事故认定书上无体现,无法确定为本次事故中损失财产;伤者诊断证明为软组织损伤,伤情轻微,原告诉求中长期治疗费、陪护费等与本次事故无关,且精神抚慰金不在本次事故的赔付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2022年10月27日,牛某某在安阳某医院检查,花去检查费496元,医院未给原告开具口服药及输液用药,安阳某医院门诊诊断证明显示:车祸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处理意见是:消肿止痛治疗,注意休息,不适随诊。牛某某购买了医疗用品冷敷液,数量为4,发票总价格为664元,以上费用共计1160元,被告牛某某已经垫付给原告。

    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另陈述,事故发生后已进行赔付,将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300元赔付款转入被告牛某某账户,因本次诉讼原告未提交误工证明,亦未诉求误工费,故开庭时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当庭变更先期赔付的费用除医疗费外,其他视为财产赔偿费用。被告牛某某认可收到上述赔付款项,其同意扣除自己垫付的1160元检查费等,剩下的1140元支付给原告。

    判决结果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某财产损失1140元;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牛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韩某某无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结合原告伤情、诊断证明、门(急)诊断病例、医疗费票据,原告花去检查费496元、购买冷敷液等664元,以上共计1160元,以上费用被告牛某某已经支付给原告,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对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衣服、鞋子、眼镜损失在事故认定书上无体现不予认可的意见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结合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内容及照片上显示日期与事故发生日期相隔时间较长的事实,法院采信以上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的意见,故对原告诉求的以上衣服、鞋子、眼镜财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车辆损失,法院酌定300元。法院对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辩称的原告门诊诊断证明为软组织损伤,伤情轻微,原告诉求中长期治疗费、陪护费、辅助交通工具电动轮椅车、拐杖无法确定与本次事故有关,精神抚慰金不在本次事故的赔付范围内的意见,结合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以及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对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诉求不予支持。

    虽然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诉求的财产损失仅认可自行车损失300元左右外,对其他财产损失不予认可,但其在本次开庭时,其未要求将先期已支付的超过300元的误工损失费用返还给公司,变更为除医疗费外均为财产损失,法院视为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自愿赔付原告1140元,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的自愿行为,法院予以认可。被告牛某某也同意扣除自己垫付1160元医疗费外的114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牛某某称向原告要账号及微信,原告未提供,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消极不接受赔偿款项,则本案诉的争议就不存在,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被告牛某某未提交原告不接受赔偿款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诉求被告牛某某支付1140元财产赔偿费用予以支持。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故对原告诉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求的超过被告安阳某保险公司自愿支付的赔偿1140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