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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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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策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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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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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林霈古辰海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目前,这种形式日趋增多。现实中,劳务派遣工作存在着同工同酬难、社保福利差、维权渠道不畅及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所以,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意义重大。

    一、落实劳动者“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权中的“酬”指的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应得的合法权益。现实中,设置劳务派遣人员薪资待遇标准需要考虑多方因素,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等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对同工的认定,我国职位分类并没有作出细致划分,往往是由各个单位自行对职位进行划分,所以会出现不同单位的相同职位划分不同现象。在同工划分方面,各个单位有极大的自主权,所以部分单位会借助这种职权优势来避免同工同酬的压力,这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要以立法或出台规定等形式明确具体职位划分,对岗位进行归类,这样就可以避免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监察部门也可以对用工单位的同工同酬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而劳动者也可以了解到自己是否得到了用工单位的公平对待。

    二、加强劳动者社保权益保护

    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一是要依据现行法律制定用工单位的权力责任清单,将用工单位拥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职责、义务公布出来,这种方法将有效降低劳动者权益受侵犯的概率。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自觉增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对应履行的职责、义务要有一个清晰认知,明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促进实现同工同酬的一方面。三是要不断强化劳动者的参保意识,要引导劳动者自主去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制度

    1.完善诉讼制度和劳动仲裁制度的有效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然而,仲裁和诉讼之间并没有良好的衔接,导致劳动纠纷解决需要很长时间,花费的金钱和精力也相对较多,可能致使劳动者放弃法律途径维权。建议给予被侵犯权益的劳动者一定的自由选择权,灵活使用这种制度,做到诉讼和仲裁制度的有效衔接。

    2.完善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原被告双方的地位并不一定对等,这造成了劳动者举证能力的先天不足,所以许多时候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这种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遭到用工单位的违法侵犯时,由用工单位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四、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1.健全用工单位的权责监督机制

    为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建立监督监察机制,监督用工单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评估用工单位的履行效率和措施;同时,对于派遣员工的薪资设置,可以采取一定的底薪制度来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因不满薪资而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时,应发挥工会和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居中调停,进行有效协商调解。

    2.落实派遣单位权责监督机制

    考虑到劳务派遣的复杂性,要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劳务派遣机构是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并且负责与用工单位协商劳动者的薪资待遇、社会福利等条件,在劳务派遣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必须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牢牢把控市场准入条件,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浑水摸鱼,同时也要注意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的防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从源头把控,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杨林霈,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古辰海,新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