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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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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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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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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几岁的少年骑着电动车带上自己的小伙伴,任意驰骋,好不快活!可是,当意外来临,父母就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了。近日,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

    □河南法制报记者程玉成通讯员周伟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是同学,两人均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陈某骑着电动两轮车带着王某出去游玩,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和王某受伤。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陈某及陈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过路加油费等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陈某作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对于王某搭乘陈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监护人对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安全教育和管理,故其对于王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陈某及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除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外,法院酌定陈某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10%的责任,判决陈某及其监护人赔偿王某15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