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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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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大学生务工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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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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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玉娟

    临近毕

    业季,大学生实习、就业等

    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涉及在校大学

    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等诸多法律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结合具体案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分在校大学生以毕业后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者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等不同情况,对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以更好地帮助在校大学生、用人单位理清法律关系,增强法治意识,促进大学生更好就业,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系郑州某高校酒店管理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完成在校期间的学业,面临就业压力,故其以临近毕业大学生的身份到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后被录用。自2022年1月13日起,刘某至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其每月工资底薪为3000元,另加200元全勤提成,并发放生活补贴,刘某的工资实际发放到2022年3月3日。2022年春节期间刘某按照规定放假休息,2022年3月3日酒店口头告知刘某被辞退。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大学生提供劳动的目的出发,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衡量判断。若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3日,刘某与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向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受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该公司向刘某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刘某虽为在校大学生,但是已完成大学期间学业,并以就业为目的进入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故法院认定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判决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定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来认定,在校大学生也应当从上述三方面来考察。

    对于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明确规定,勤工助学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组织从属性的特征。该种情形下,学生与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者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是学校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以学习为目的。此时,学生不是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