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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落水之责谁承担?

日期: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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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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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通讯员谢纪澳

    案情回顾

    被告在老家与原告同住一小山村。被告在老家承包了一个小水库,水库旁有许多小河道,形成了小水坑。被告在水坑四周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021年6月19日,原告的两个儿子在水坑边玩耍,二儿子落入水中,大儿子因精神异常,无力救助,最终二儿子溺水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溪流的自然状态与用途,是造成原告儿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河道上游居住,沿河道出入,一个3岁的儿童溺亡完全是原告监护不力所致,自身没有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有证人证明被告修建、使用水坑向自己承包的水库供水,另被告自认曾在出事水坑建设过、抽过水,被告构建、使用水坑的事实足以认定,对水坑有管理责任;水坑周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原告儿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原告对儿子疏于监护,且水坑位置在偏僻的河道内,通常不会对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且该水坑之前也被部分村民使用过。综上,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为宜。

    法官提醒

    诸多溺水案发生,究其原因,多是监护人对孩子看护不到位。另外,危险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忽视安全隐患,从而造成悲剧。本案中的溺亡儿童仅3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父母任由其出门,未履行妥善监护义务。家长和孩子都要强化安全意识。管理者应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在合理利用水坑的基础上增设安全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