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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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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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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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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鹤壁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杰通讯员徐大伟)3月21日,由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辉县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某(化名)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在山城区法院审判庭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山城区法院院长高海燕担任审判长,山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郑月鹏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一起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山城区监察委员会移送

    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与该案有关的李某(化名)受贿、滥用职权案已作出生效判决。为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山城区检察院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斩断“围猎”利益链。

    经审查查明,2011年8月,辉县某建筑公司经理未某为感谢李某协调拨付工程款的帮助,分别于2012年、2013年年初两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140万元。山城区检察院适用

    认罪认罚程序,促使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于庭审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的单位行贿罪分组出示证据,有力证明犯罪,并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该建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