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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见习记者李世杰通讯员赵永强)3月27日是第2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3月25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近期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提醒和警示教育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老师和社会各界,关注学生日常交通出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提醒一
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2023年1月1日19时20分,唐某(14岁)未佩戴头盔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桐柏县三源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淮河桥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行人魏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2人受伤。
2023年1月1日20时55分,孙某(12岁)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载程某(14岁),沿濮阳县濮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1省道(196公里)路口处时,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与一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碰,造成两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2人受伤。
交警提醒,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提醒二
无证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
2023年1月9日14时20分,鲍某(15岁)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文化广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违反警告标志指示,与王某驾驶的辽PW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鲍某受伤。
2023年1月13日18时许,李某(17岁)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仓头乡青古寺村石桥组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致行人受伤。
提醒三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莫缺位
2023年1月10日18时许,在辉县市水竹大道锦绣瑞园门口处,梁某(5岁)由南向北步行加速通过非机动车道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梁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且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