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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程玉成 通讯员 芷兰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自2014年起经营生鸡销售生意,被告刘某某为商水县某中学提供餐饮服务,刘某某经常从李某某处购买生鸡。2016年9月,双方经核算,刘某某共拖欠李某某款项共计10.78万元,刘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刘某某却不予支付,无奈,李某某诉至商水县法院。
判决结果
商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刘某某拖欠原告李某某货款10.78万元未支付,被告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故作出以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货款人民币10.78万元。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