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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0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朱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朱某共支付医疗费77986.51元。经鉴定,朱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需210日,护理期限需90日,营养期限需90日等。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的误工损失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定残时已58周岁,达到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应再支持误工费。
判决结果
汝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定残时虽已达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但其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承包有耕地,该年龄阶段人员从事身体力行的生产劳动符合当地实际,且从现有的养老政策看,农村妇女年满60周岁才可领取养老金。综上,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标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法官说法
妇女依法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女性,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在因事故受伤后,不能再从事农业生产,为其本人和家庭带来损失。法院支持该项请求,则能让农村女性感到就业公平,符合我国“同命同价”、城乡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民事政策,也能使广大农民安心农业生产,为促进“三农”工作稳固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