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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通讯员王云龙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老话也要加上一个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违法的“吃山吃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捕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我国禁止捕捉蟾蜍、青蛙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仍使用地笼这一禁用工具在舞钢市枣林镇、武功乡等乡镇村庄的水坑内捕捉蟾蜍106只,青蛙9只。经鉴定,该106只蟾蜍系中华蟾蜍,9只青蛙为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舞钢市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杨某某还应当对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五个月内参加保护野生动物相关公益活动五次。
法官提醒
司法要打击犯罪,但是司法更重要的是去保护和恢复遭到侵害的法益。舞钢市法院对其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参加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公益活动,正是司法社会效果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