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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省印发《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构建适应河南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面对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信用客体“箩筐化”现象进行有效治理,使信用河南建设行稳致远的法治步伐变得更加铿锵有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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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客体“箩筐化”的突出表现
信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用法律关系中信用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法学界泰斗佟柔先生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统一的,即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单纯的物或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标的。按照佟先生的观点推论,信用法律关系的客体宜理解为体现特定信用主体信用利益的行为。中央党校王伟教授将特定信用主体的信用在法律上的利益体现归纳为:行为主体通过若干次行为所积累和形成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评价。良好的社会声誉使其获得利益,而失信行为则导致其声誉受到贬损。
信用客体的范围如果能恰当确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将发挥其他手段难以取代的作用。当下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信用平台网站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监管及联合奖惩应用、信用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等探索走在全国前列,连续两年荣获全国示范性信用平台网站称号。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信用客体“箩筐化”问题。信用客体“箩筐化”的突出表现是: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扩大化,信用评分以及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扩大化。如有的地方将房屋出租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按时申报登记信息的处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有的地方将闯红灯、地铁进食、外放音乐等行为也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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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客体“箩筐化”的主要原因
一是缺乏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社会信用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国家层面明确的立法规定,信用作为存在于伦理、经济、法律等不同领域的广义概念,成了一个具有足够包容性的“筐”,导致信用客体“箩筐化”。二是社会治理手段的缺失。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道德缺失问题更加凸显。由于公共行政部门执法能力的欠缺与执法资源的不足,造成传统经济领域的缺少行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并开始泛化到社会治理领域。三是缺少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有效途径,可以促进公共管理部门运行行政权力规范化、透明化。
信用客体“箩筐化”短期内对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水平、解决我省社会治理难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看,不断扩张信用客体的边界,将普通民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在信用客体的范围内,将导致失信惩戒机制泛化,最终背离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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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信用客体“箩筐化”的建议
第一,合理界定社会信用客体的边界。首先,要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改变我省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远快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的现状,要围绕信用关系加强理论研究,逐步形成共识。其次,要做好学科准备,打破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壁垒,鼓励我省高等院校多学科融合研究,并将“设定社会信用客体边界、规范社会信用客体指标体系”等作为重要研究目标。最后,做好我省社会信用客体指标体系的宣传工作,及时吸纳并反馈公众意见。
第二,明确我省金融领域的经济信用信息体系和社会领域的公共信用体系的区别。通过完善我省1+N地方信用法规规章体系,明确界定金融领域的经济信用信息体系和社会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体系。根据央行牵头归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归集可度量的经济信用信息。该项信用信息归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征信业管理条例》,我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中的经济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必须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由我省发改委牵头的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利用,应结合我省地方信用法规,采用与经济信用信息相区别的公共信用信息表述,发挥概念引领作用,避免与金融领域的信用体系混淆。
第三,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悖反法治精神的规定渐采不执行的策略,或使悖反法治精神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得到完善后,其形式或实质皆合法化、正当化后再加以执行的策略,才可真正做到合法地发挥制度信用的适度功效。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唯有走法治化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客体“箩筐化”问题。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题项目“信用河南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2022ZT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