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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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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 保证人责任如何确定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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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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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萍徐立昂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日,某农业开发公司向某银行许昌分行贷款600万元,某地产公司、某农业公司、某城市发展公司、卢某等人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5月,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裁定受理某物流公司及某农业开发公司等6家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9月作出债权确认通知书,确认了某银行许昌分行对上述公司的破产债权。后某银行许昌分行向建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某地产公司、某农业公司等保证人偿还某银行许昌分行借款本息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但未明确某地产公司、某农业公司等保证人与某农业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许昌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某银行许昌分行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一、二审判决依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兼顾保证人追偿权。在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应当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债权总额,而不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至债权实际清偿前这段时间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故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认定正确。

    但判决应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利于某银行许昌分行实现债权。许昌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某地产公司、某农业公司、某城市发展公司、卢某等保证人对某银行许昌分行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某银行许昌分行在某农业开发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法律赋予债权人程序上的双重救济权,既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设立担保的预期目的和功能,就是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尤其是破产时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债务人破产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即应对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