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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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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学生放学后在校内被撞伤 学校不能免责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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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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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王俊峰

    基本案情

    小杨是淮滨县某中学的学生。一天放学时,小杨与同学一起回家,行至该校八年级门口时,被同校学生小吴撞倒在地受伤。小吴起身后迅速离开。现场同学看见小杨受伤,赶忙上前帮忙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小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回家静养。因各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分担问题产生分歧,小杨的监护人向淮滨县法院起诉,要求小吴、小杨所在的学校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杨与小吴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校内,虽然是在放学时间段,但学校仍应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学校疏于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吴将小杨撞倒,小吴的监护人鲁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庭审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小杨自己承担10%的责任,小吴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70%的责任。学校为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校方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一般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一旦遭受伤害,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较为成熟,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遭受伤害,如果本人及其监护人不能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