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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勇刘孝丰
槐某虎通过线上渠道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电子保险,保险公司未对其特别约定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其赔偿保险金10万元。
基本案情
槐某虎通过线上渠道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住院保2020版方案电子保险”,职业类别勾选为“筛选破碎工”,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该保险特别约定载明:本产品不予承保被保险人从事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等工作期间的相关责任。
之后,被保险人槐某虎在工地务工时因意外坠落死亡。后槐某德、陈某连等6人作为槐某虎的法定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上述条款中的职业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槐某德、陈某连等6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判决结果
襄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槐某德、陈某连等6人的诉讼请求。槐某德、陈某连等6人不服判决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未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以外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保险公司赔偿槐某德、陈某连等6人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发展,电子投保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在此类纠纷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聚焦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保险人免责情形的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认定。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准确理解立法精神与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以外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未予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