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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传新
案情回顾
因家中下水管道堵塞,秦某通过安装维修“小广告”中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杨某。次日,杨某使用自带设备进行维修,因操作不慎致使左手被锯片划伤。秦某随即陪同杨某到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向秦某主张赔偿未果,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支付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合计1.7万元。秦某认为错不在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中要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对维修人员的相关从业资质、业务能力进行初步审查,为其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等。
本案中,杨某在接到定作人的任务后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从而获得报酬,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杨某作为承揽人未尽到应有的审慎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秦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时未对杨某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亦存在疏忽大意。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秦某愿意补偿杨某1100元。
法官提醒
承揽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施工谨记安全第一;定作人也需注意,选任审查莫轻心。
小事也谨慎,避免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