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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华张友志
与朋友聚餐后,自身感到不适,却让喝了酒的朋友驾车,不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两人均被判处刑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连某和刁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5日晚,两人约了一些朋友在饭店聚餐喝酒。散场后,连某开车与刁某一起离开。回家路上,连某感到身体有些不适。“我的车你来开吧!”就这样,连某明知刁某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刁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上。行驶中,刁某开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轻伤。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处置。经检测,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3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朋友出了事,连某也不能逃脱干系。尉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连某作为车主,明知刁某大量饮酒,却出于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刁某驾驶,放任其“醉驾”,系共同犯罪,二人的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经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29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连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刁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