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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恒武磊
个人信息被誉为“大数据时代的私有资源”。正阳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民事侵权领域,案由包括姓名权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
侵权情形
在姓名权纠纷中,盗用、冒用现象较多,被冒名者或曾丢失过身份证,或系某公司员工并向公司提供过本人的身份证信息,或与冒名者系朋友关系,或曾委托冒名者帮自己成立公司而被利用身份证信息设立新公司。被冒名者的个人信息常在不经意间被动或主动泄露。
在名誉权纠纷中,“熟人作案”概率较高。侵权人与被害人多存在熟人关系,如前夫前妻关系、婚外情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披露内容涵盖各种合法、非法或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内容,披露形式包括文字、视频、照片等。
在隐私权纠纷中,某些公司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在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出现扰乱个人生活的情况,如发送骚扰短信、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信息公开等侵权行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如何区分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违反公序良俗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等。
在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婚恋市场及劳动市场信息保护缺失有所显现;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因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进行信用卡申报而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或进行税务报税、专利代理、办理网络贷款而产生纠纷;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告多数为互联网公司,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虽然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低,但仍存在举证难题。
据悉,民法典实施后,以上分析的案由数量可能会有所减少,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作为一类案由出现,新兴的由个人信息收集形式引发纠纷的现象需引起重视,如人脸识别方式适用范围较广,应着重保护而非利用,在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最小必要的原则进行审查。
产生原因
一是用户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实际上,除不法分子买卖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外,许多信息都是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缺乏保护措施而在无意中泄露的,如在许多社交场合,人们常需要留下身份资料、联系电话等信息;在教育培训、购房租房、网上购物时也可能留下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使用率较高,使得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泄露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二是利益驱动催生黑色产业链。在利益驱使下,某些企业过度采集用户个人信息,尤其是部分网络运营商在用户注册和使用时,往往利用技术优势,采用强制或默认的方式“不必要”获取用户信息,而许多用户并不知情。此外,技术管理漏洞也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法官建议
一是个人应当增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外泄。防止个人信息被“偷窥”,如尽可能不让手机App访问存储照片、通信录、地理定位、消费记录和快递信息等,避免连接公共场所的无线网络;在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商家购买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大数据“杀熟”,提高对价格的敏感程度。此外,要提升法律知识熟悉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可以帮助个人第一时间稳固证据,精准选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二是强化企业自律。企业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三原则”,提升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推进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能力建设,包括衍生数据。确保个人信息“匿名化”,使得信息无法被拼凑还原,进一步提升数据收集的精准度。此外,企业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征,量身定制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利用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为用户删除数据、注销账户提供渠道;明确对用户数据的共享、发布方式,确保不侵犯个人隐私,并告知用户发生争议时的询问和投诉渠道,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作者单位:正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