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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期,党某与其弟酒后因家庭琐事起了冲突,党某情绪激动,不受控制,其弟因担心发生意外,无奈之下选择报警。民警到场后与其亲属进行劝阻,党某依旧不听,并大声谩骂,民警无奈将党某传唤至派出所醒酒。其间,党某拒不配合,先后将值班室、询问室内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桌子、茶杯等物品砸坏。
随后,嵩县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党某立案,并向嵩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按照有关部门物价鉴定标准,党某砸坏的物品价值1624元,未达到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000元立案标准,且党某已对破坏物品照价赔偿,也不存在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近日,承办检察官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对党某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作出决定后,该院第一检察部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召开案件讨论会,与公安机关就常见的醉酒闹事类案件定性与量刑把握标准开展沟通交流。最终,公安机关主动将该案做撤案处理,对党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建议
广大群众在饮酒时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注意酒后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如果酒后失去理智,作出了出格之举,不仅会损坏自己的声誉形象,还破坏了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利,甚至为自己招来牢狱之苦。(陈卫军贾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