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殷存霞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宗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宗某向某科技公司借款26.8万元,宗某提供的抵押物为其名下奥迪牌汽车。2019年3月,宗某向卖二手车的人借款15万元,将已抵押的汽车质押给该买卖二手车人,并向其出具了借据、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等。2019年12月,王某国通过秦某某、刘某某(中间人)购买上述汽车,共计付款16.7万元。
王某国购买案涉车辆时已知该车不能过户,并从中间人手中取得登记车主的质押合同、保险单等。2020年初,王某国使用车辆不到一月,某科技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王某国认为某科技公司拖车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之后,事情未得到妥善处理,王某国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6.7万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国财产损失13.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律并未禁止抵押物品流转,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施行前,抵押物转让的,只是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并未禁止转让。民法典施行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案中案涉车辆系原告支付了16.7万元取得,并取得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案涉车辆使用不到一个月,被告某科技公司私自将该车拖走,侵犯了原告对车辆使用和占有的权益,原告可诉请被告返还车辆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选择让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合法有据。但因原告自知车辆不能过户,支付价款低于车辆实际价款,原告对车辆是否有抵押借款等瑕疵审核不严,且车辆已使用近一个月时间,故法院支持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已支付购车款的80%。
某科技公司与宗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合法有效,某科技公司可通过诉讼手段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被告宗某的合法财产,包括案涉车辆,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案涉车辆抵押权不会受到损害。而某科技公司通过私力救济把案涉车辆拖走,造成的后果是本案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主债权实现而设定的,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抵押权并不能阻止抵押物流转,抵押权人也不对抵押物享有独占的控制权。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该规定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有利于融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