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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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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日期: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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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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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方祥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但值得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果销售生意。2021年5月2日,王某销售一批水果至淮滨县某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货款8200元,货到付款。货物送达“某有限公司”验收后,“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缓支付货款。经王某多次催要,“某有限公司”拒不支付。2022年6月,王某以“某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为由,将“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诉至淮滨县法院。要求“某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对欠付的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已履行货物交付义务,被告“某有限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货款。王某主张“某有限公司”支付8200元货款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关于王某主张“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经查询,“某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质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系“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100%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作为“某有限公司”法人及唯一持股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8200元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