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网购侵权产品后维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02-09
字号:
版面:第09版:天平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薛永松

    基本案情

    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某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宁波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宁波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的图片及链接;3.判令宁波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专利临时保护费50万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宁波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中,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以该住所地作为对宁波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行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宁波某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于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

    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郑州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因此,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