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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日期: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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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重点阅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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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2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作为《规定》配套文件,省司法厅日前出台了《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简称《办法》)。近日,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规定》《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正式施行

    适应发展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问请简要介绍下《规定》制定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顾问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2015年,省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文件,对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我省暂行规定已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与国家要求也不尽一致,以立法的形式出台《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很有必要。在中央提出新要求后,我省是全国第一家以政府规章形式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省份。

    请简要介绍下《规定》的立法审查思路。

    《规定》不分章节,共23条,在立法审查过程中,遵循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的特点,确立了以下思路:

    一是紧贴推进依法行政实际需要。以完善制度、推进实施为重心,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洽谈等重要政府事务处理中的智囊顾问和“防火墙”作用。二是打造高质量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范选任选聘条件,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细化分类、整合资源。三是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对经费支持、权利保障、考核培训、追责解聘等进行规定。

    《规定》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分工。为了厘清职责,《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实施法律顾问制度,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其他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二)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为了解决“顾而不问、聘而不用、用而不管”等问题,第七条、第八条分类规定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选聘资格条件、能力要求等内容;第十二条规定备案程序;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日常管理、培训(删除)考核、解聘追责等内容。

    (三)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使用。为了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第十三条明确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分析形成最终意见建议提交决策机关;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

    省司法厅日前出台《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作为《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配套文件

    清晰明了 推动各项规定更好落地

    请简要介绍下《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省政府规章《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于2022年12月11日公布,并于2023年2月1日施行,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框架,在法律上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职能,其中包括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选任选聘的审查、备案以及报告等工作手段、工作要求,但不够具体和清晰,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为:

    一是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审查工作方式方法和流程步骤的统一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二是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及有关管理事项备案工作的内容和操作要求不够明确,需要规范;三是部门和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内容不统一,需要明确基本要求和数据模型,保障指导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同时为下一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基于此,需要进一步制定司法行政部门履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监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因此,省司法厅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相关文件,并依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制定该《办法》。

    请简要介绍下《办法》的起草审查过程。

    为推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抓实、抓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起草《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时,省司法厅已经着手准备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先后到洛阳、安阳、信阳和开封等地进行调研和召开“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充分征求省辖市司法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主管局长、科室负责人及部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初稿形成后向23个省直部门和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并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审议稿。

    《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

    《办法》主要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聘前协助审查、聘后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和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报告三个方面的内容,其重点解决的问题有:

    (一)关于统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管部门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省辖市、县(市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有的由司法局负责。为此,《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理顺了横向和纵向工作关系。

    (二)关于开展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为解决拟聘对象是否适合担任法律顾问的审查问题,《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工作部门拟聘请本辖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将包含拟聘对象基本情况及考察意见的审查表报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拟聘对象的考察意见原则上应包括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方面。

    (三)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备案工作有关问题。备案工作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的重要抓手,为细化和规范备案工作,《办法》第八至十一条中明确备案包括聘任备案、解聘备案和奖惩备案,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或者解聘法律顾问及考核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动态监管。

    (四)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为统一和规范工作报告内容,准确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同时为开展信息化数据统计做准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司法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涉法事务的具体形式、工作内容、参与人次和工作成效等。

    (五)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在实际工作中使各地、各部门准确了解部门职责任务,解决“政府工作部门”和“参照工作单位”不明确的问题,《办法》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范围进行了解释,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参照政府工作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