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宣判
日期: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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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2022年度河南十大法治事件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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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3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开始潜逃国外20余年。国际刑警组织对程三昌发布红色通报。中央追逃办将其列为“百名红通人员”。2021年12月9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程三昌贪污案公开进行了缺席审判。2022年1月1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程三昌一案公开宣判,支持郑州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贪污罪从重判处程三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308万余元。
入选理由
境外不是法外,法网就是天网。党中央反腐败“没有禁区,也没有休止符”。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是我国缺席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领域适用的第一案,该案的成功实践,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在该领域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零的突破,彰显了我国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对意图逃往境外以及拒不归国的腐败分子发出强烈警示。该案不仅对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保障被告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典范,对下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