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0-08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1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2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划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但面对政策调整、形势变化和现实发展需要,客观存在动态调整的实际需求,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划调整机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经依法批准或者决定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提请批准或者决定。”将第二款中的“发展规划在实施中经评估需要调整的”修改为“发展规划在实施中因新形势、新要求经评估需要调整完善规划内容的”,同时删去“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作了1处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发展规划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