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10-09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河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33条,采纳11条。之后,赴陕西省咸阳市、宝鸡市进行立法调研。8月27日,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省总工会、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区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与监督员主体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两个重要主体,二者职能定位、设置要求各不相同,建议分开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夯实监督工作的组织基础。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该意见,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分别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作出规范,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同时对监督员队伍人员结构作出相应规定。
二、关于提高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一线职工比例问题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在监督工作开展中应当坚持依靠职工、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建议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构成的相关内容中,明确监督员队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一线职工。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一线职工的相关内容,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和实效性。
三、关于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监督内容问题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日益普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明确工会组织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劳动法律监督,聚焦平台用工突出问题,强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十七条有关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奖惩制度等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