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10-09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起草了《河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产业结构、就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平台用工、灵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用工主体更加多元,劳动关系边界趋于模糊,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领域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新需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法工作。一是成立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星任组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工作组,确保立法工作稳步高效推进。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前介入,会同省总工会赴天津、山东等省市开展调研,共同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三是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立法工作组根据调研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于5月20日、6月10日、7月6日三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市县两级司法、人社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领域一线职工代表等的意见建议。7月14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7月20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制定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确保《条例(草案)》制定紧扣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彰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政治属性。二是注重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聚焦立法调研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在监督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三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注重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确保《条例(草案)》与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41条,包括总则、监督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将《条例(草案)》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围绕组织建设,明确监督主体。《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业务指导。工会应当定期听取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工会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劳动模范等相关社会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集聚强大力量。
(二)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聚焦职工关切,细化监督职责和内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区分层级列举了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监督职责。第十六条梳理了15项与职工劳动权益密切相关的监督事项,尤其是覆盖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关键领域权益,明确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监督,回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为工会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解决“怎么监督”的问题。规范监督流程,强化协同联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明确可以采取接受投诉举报、实地调查、网络巡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多元化监督方式。第二十三条,明确工会与用人单位沟通、督促用人单位整改作为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的前置程序,引导通过协商、协调、调解等柔性措施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深度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第二十六条,明确地方总工会应当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建立完善线索移送等机制,加强“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运用衔接,将近年来“工会+法院”、“工会+检察”的实践探索上升为制度安排。
(四)解决“如何保障”的问题。紧扣履职需求,强化配套支撑。《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工作支持。第三十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扣减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