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环境法典真正成为“幸福法典”
日期:08-21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环境法教研室主任梁增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并非既有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在系统整合基础上推动治理理念与法律责任结构的深层变革。其鲜明特征在于,通过多层次义务配置,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朴素期待,转化为稳定、明确、可执行的法律规则。
以损害预防义务守护群众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强化预防为主理念,将群众对安静、舒适、健康环境的需求细化落实到污染防治规则中,推动治理关口前移。生态环境法典对噪声污染防治、经营活动规范等作出的制度安排,为商住混合社区的利益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依据,也为执法司法机关平衡环境权益保护与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依据。将生态环境法典落实到噪声、油烟等小微污染治理上,就是让权益保障在日常生活中可感可触。
以绿色发展义务促进保护与发展良性互动。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通过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标准、责任边界和行为规则,为市场主体绿色转型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企业绿色发展,不仅能够减少违法风险和经营不确定性,还能够通过技术创新、设备升级和产业转型,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转化为提升竞争力的新动力。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有助于更精准地把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法治边界,为绿色产业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创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空间。
以生态保护义务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难以仅靠个人或市场主体自律完成保护,需要政府依法履职。生态环境法典注重系统治理和协同治理,在强化政府环保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监察监督、司法审判和检察监督之间的衔接机制,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更加系统的法治保障。我省肩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等重大战略任务,更需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推动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信息共享、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等机制,形成“发现问题—依法治理—修复生态—监督落实”的治理闭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落地。让生态环境法典真正成为群众的“幸福法典”,需要推动法治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立法方面,要做好相关法规、文件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落细落实;执法方面,各相关部门需要尽快把生态环境法典赋予的执法依据和监管手段用起来,敢于亮剑、精准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方面,持续办好环资类案件,用典型案例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普法方面,要以群众听得懂、用得上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
相信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走进群众、走进生活,生态环境保护必将形成人人有责、众人参与、全民受益的良好局面,生态环境法典也将成为群众看得见、感受到、用得上的“幸福法典”。
(本报全媒体记者吴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