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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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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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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安排,依据立法程序规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委)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确保初审质量,社会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年初,在常委会副主任陈星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法规草案及司法厅审查修改阶段,就提前介入。期间,保持密切联系,多次召开工作进度对接会,共同研究文本内容,实时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开展立法调研。自《条例(修订草案)》列入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以来,2025年11月至今,社会委多次组织立法调研组深入省内部分市县实地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4月上旬,向省政府相关部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内部分高校、大型重点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200多家单位(个人)征求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外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111条。四是集中开展初审。4月下旬,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邀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等开展为期3天的集中研讨论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分析研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5月上旬,社会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审修改稿及初审情况报告。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整体评价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出发,持续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我省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工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问题和新矛盾日渐凸显。目前,浙江、广东、四川等省已经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的制度功能,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8条,整体来看,立法思路清晰,内容涵盖全面,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可行。但也存在着工伤认定情形不够具体、中止工伤认定情形未明确、部分条款表述不够准确等问题。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重点修改意见

  为使《条例(修订草案)》更加完善,综合调研和论证情况,经研讨修改,增加7条,修改6条,现55条。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问题。调研时了解到,在实践中,军队及武警部队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已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为使《条例(修订草案)》中参保范围更加完整,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相关表述进行明确。

  (二)关于工伤认定情形的问题。调研和论证时,部分人员提出,虽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对应当认定和不得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从便于普通人民群众对照理解的角度,相关规定仍然需要在我省条例中进行明确。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增加了相关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三)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时限的问题。论证时,一些专家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处理应当有具体的时间限制。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在第十六条中对受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相关单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问题。调研和论证中,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提出,在工伤认定调查中,对于难以自行取证的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事故经过还原等关键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希望在条例中进行明确。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的问题。调研和论证中,部分人员提出,实际工作中存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等情况,该情况下劳动者虽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生因工伤亡时,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仍然有权申请认定工伤,且应该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和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中止工伤认定的问题。论证中,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提出,工伤认定案件现实办理中往往用人单位和职工争议很大,调查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复杂的情况,容易引发信访、诉讼纠纷,应当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予以明确。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参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工伤保险的问题。调研和论证中,部分人员提出,现实中存在职工在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情况,对该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和责任单位应当有所规定。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参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八)关于超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调研和论证中,大部分人员提出,应当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态变化的新情况、新趋势,通过合适的参保方式将超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消除保障盲区,实现应保尽保。社会委采纳了该建议,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情况,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进行了规定,为后续改革预留空间。

  此外,社会委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