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15
省人大常委会:
7月30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试行)》尚未出台,建议只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作衔接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障权益,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