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08-15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条例》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和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收到立法联系点意见27条,采纳2条。6月,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开封、商丘开展立法调研,赴四川进行学习考察。7月3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7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工伤预防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工伤预防,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有利于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更好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工伤预防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增加“工伤预防”专章作为第二章,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工伤预防职责,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协同机制,规范工伤预防费支出,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防线。
二、关于优化工伤保险服务
调研时,有的单位提出,为了提高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的便捷性,应当减少材料重复提交,进一步优化工伤保险服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内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精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内部业务协同系统依法调取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用人单位重复提交。”
三、关于超龄劳动者等人员权益保障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突出问题导向,以法治方式推动超龄劳动者等通过合适方式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消除保障盲区。调研中,也有单位提出,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就业形态日益多元,建议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完善相关保障机制。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对超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予以规范保障。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