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08-15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继修改,国家对工伤保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等重要内容,我省2007年施行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参保范围、征收模式、程序要求等方面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上位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截至目前,广东、浙江、四川等省份已对当地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审查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三次赴省辖市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两次向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立法审查修改阶段,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省内外调研学习,书面征求各方意见,集体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进行审查修改。其间,我们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汇报条例修订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多次对我省《条例(修订草案)》给予指导。2026年4月27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底,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修订完善。
三、立法思路
条例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结合党的第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人民至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制度职业人群全覆盖,确保工伤待遇应发尽发,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充分保障。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对工伤认定管辖、中止、不予受理、劳动关系界定等关键环节作出规定。三是坚持规范可持续。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推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构建职责清晰、服务便捷、协同高效、监管有力的工伤保险管理模式。同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全省区域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及武警部队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为超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和其他无固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二)关于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将原省辖市统筹管理提升为省级统筹,明确基金由省级统收统支,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和经办服务管理,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三)关于规范工伤认定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管辖权限、认定程序和时限要求,明确应当认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和不予认定工伤情形,增加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和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四)关于合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标准。明确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五)关于提升监督管理水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名单;规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