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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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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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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受主任会议委托,代表工委牵头起草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就《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就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202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分别于1996年、2010年、201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的现实需要,部分内容也与新修改的代表法不一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好代表法,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受主任会议委托,代表工委于2025年10月启动修订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论述等,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二是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研究梳理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的代表视察办法、代表建议办理办法和议案处理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维护好法治统一。三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等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9条,采纳26条;其中,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意见6条,全部采纳。四是赴开封、新乡、商丘等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近年来人大代表履职和各地开展代表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将相关成熟做法总结吸收到了《修订草案》之中。代表工委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论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5月19日,代表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需要说明的是,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内容变化较大,经与法工委沟通,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提请审议完整的法规文本。

  三、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突出对代表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部分。结合近年来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履职的实践做法,细化了代表在大会会议前准备、出席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与表决等大会期间工作的内容与程序。明确大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交、不符合要求的议案可以改作建议提交、议案可以先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等。

  (三)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部分。与我省近年来制定的代表视察办法、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系统规范了代表小组活动、视察、调研、列席会议等闭会期间活动。明确省、市两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县、乡两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四次。

  (四)代表执行职务保障部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完善了代表履职经费保障、平台建设、学习培训、宣传报道、议案建议办理等有关规定。明确代表根据依法履职需要,可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提供拟提议案建议涉及的相关资料,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规范代表联络站的建管用工作,明确省、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规划,代表联络站要提高运行质量。

  (五)对代表的监督部分。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关于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代表要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间接选举的代表也要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推荐下一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等。

  (六)附则部分。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制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